第五条 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一)各区队如需增加负荷或系统调整等的供电系统变动,需提前出设计图,并报机电信息中心及矿主管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图纸进行作业,否则罚款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及队长各3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责任单位1000至5000元。 (二)停送电执行如下管理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停、送电未办理工作票,每次罚款500至5000元; 2.低压停、送电未挂牌闭锁的每次罚款500至5000元; 3.没有按照规定验电、放电、安装接地线进行操作的每次罚款500至5000元,造成事故的5000至10000元; 4.无计划随意停电每次罚款500至5000元; (三)井下承包商用电需提交用电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申请原因、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负荷明细、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长度,同时附供电系统图一份,提前一天到机电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接电。未办理用电手续随意接电的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四)对本矿无关的转供电单位执行以下规定 1.无论是生产、施工、生活、照明、长期或临时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接电之前向矿机电信息中心,提交用电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申请原因、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负荷明细、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长度,同时附用电系统图一份,并经矿长签字或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机电信息中心方予以办理接电手续。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面私自乱接电,否则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责任区域单位,由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3.各用电单位的负荷增减或电气设备搬迁需要重新接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信息中心提交申请。 4.各用电单位新安装的线路和电气设备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5.转供电用户必须安装计量电表,并且按规定时间进行效验,否则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协议,协议应写明供电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及收费方式等事项。 (五)外转供电的计量和收费 1.用户变更表位,转移用电地址,停止用电等均应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最大负荷24小时计算用电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地面对外委队的用电计费以电表计量为基本数据,再加上各种损耗的分摊电量,按月收费。 3.地面对于未装设电表的单位,以用电协议的数据为基本数据,参照当月的工作量,再加上各种损耗的分摊电量,按月进行收费。井下外转供电设备总功率在100KW以上的计费,按总功率每天16小时计算。 4.电费单价执行公司收费标准。 第六条 停送电操作及管理严格按照停送电操作规程及工作票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电力检修现场的保安措施 (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规》的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及《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在线路移变或开关设备停电检修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确保工作现场的保安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必须进行验放电和在线路来电方向上挂一个三相短路接地线。以免因误送电发生意外。 (四)所有命令及复述均要进行电话录音(包括工作负责人和调度员,调度员和停送电操作人员通话录音) (五 )电力检修及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第八条 凡需在各变电所电源进线电缆头、母线上或其他须上一级变电所停电才能进行的检修、检查工作,必须到公司供电中心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具体执行如下程序: (一)由工作单位或承包商的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向矿机电信息中心提出停送电工作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清工作地点(场所)、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姓名。 (二)机电信息中心主管供电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的工作申请到公司供电中心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三)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凭工作票到相应的上一级变电所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停送电操作程序。具体的操作程序由上一级变电所值班人员按照本变电所的有关制度执行。 (四)对于突发故障需要上一级变电所立即停电的情况,必须由矿调度联系供电中心电力调度执行紧急事故情况下的停送电操作程序。(具体的操作程序由上一级变电所值班人员按照本变电所的有关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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