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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时间:2022-04-03 17:11来源:未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总调,安全监察科,同时设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总调,安全监察科,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矿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三、总调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四、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五、生产管理考核,以总调为主,企管科、安全科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三章 生产会议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第四章   生产准备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总调牵头,安监科、企管科、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采掘头面管理
    一、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延线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总调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二、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五小设备、支护材料、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总调牵头,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质量标准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淹,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超前支护不符合标准的;乳化液配比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上隅角管理不到位的;
八、掘进头锚杆、锚索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 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工程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调,由总调根据现场情况通知:施工单位、接收单位、池总、林总、李晓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同时,总调、财务部门不得结算劳务费用和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总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500~10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总调、验收组等相关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六、采、掘旬、月质量、文明生产检查验收按矿质量标准化标准、文明生产标准考核评级、评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矿领导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一、早调会安排的工作的落实考核:根据早调会矿领导安排的工作,矿总调负责跟踪、督促、落实考核,对没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50-200元/次。
二、矿领导安排生产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根据矿领导安排生产方面的工作,矿总调负责跟踪、督促、落实考核,对没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
三、矿领导安排落实工作的考核:根据矿领导安排需落实的工作,总调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度指令
 
为加强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理顺安全生产环节,疏通安全生产信息反馈渠道,规范安全生产程序,促进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更上一个水平,扭转目前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畅的局面,特制定调度指令:
一、矿属各单位必须设有值班干部。除参加矿值班,参加矿调度班长会外,单位值班干部要排好值班表每月30号前交调度室一份;采、掘、机电、通风要设置值班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掌握本单位24小时安全生产情况,处理应急事项,服从调度室安排。
二、各单位井上下施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于头一天18点前报到调度室。开工前,收工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杜绝无措施施工,安全科、总调度、调度室要进行检查、加大考核力度。
三、当班班组长、跟班干部、安全员、瓦斯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者,对当班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监督和管理责任。必须和调度室保持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沟通,做到一班两次回报。如实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各单位班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汇报的要加重处理。
五、矿安全生产协调会对所安排的工作要落实到位,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凡未按期完成的工作,对单位严格考核。
六、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每个月底将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情况报有关领导。
对以上调度指令违反和不执行的罚款100~500元/次。
 
 
 
 
值班管理制度
 
一、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总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参加值班的人员由矿领导主值班、有关部门领导作副值班,调度值班的领导全权负责指挥当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任务如下:
1、全面负责当天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做到安全、全面的完成当日生产任务。
2、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示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和区队、科室派人进行处理,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以保证正常安全生产。
3、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要及时阅办,并利用班前调度会迅速传达贯彻落实。
4、如果在值班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担负起抢救事故的临时指挥工作。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本值日班未完成生产事项,向下一值班的人员交接清楚。
6、当日值班人员必须于当日8:00前到矿总调度室报到,填写交接班记录。
7、值班人员有事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须指派本单位同级人员替岗,并经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值班矿领导有事不能值班的,必须协调与自己同级别的矿领导代替,并通知调度室。
8、当日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三班班长调度会(下井除外),班长调度会由副值班长主持。
9、<严格执行值班查岗制度>,当日值班人员必须上中、夜班下井查岗,重点检查采掘工作面现场作业情况、安全隐患、员工“不安全”行为、现场交接班情况、重要岗位上岗情况,并将值班查岗及处罚情况在第二天早调度会通报。
10、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发生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必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
11、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内关闭手机,不得私自离矿外出。
1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二、基层区队、科室值班管理规定
基层区队、科室设值班室或安排领导值班, 排定值班表,并将值班表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从早上8点至第二天的早8点。
1、区队、科室的值班领导必须参加每天三班本单位的班前会,安排当天的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班前会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并且要有详实齐全的班前会记录。
2、各区队、科室值班人员必须于当天8:30时前向矿总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3、区队、科室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区队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填写安全隐患记录,对隐患及时落实到人,安排整改,做好值班记录。
4、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及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相关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否则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处罚。
6、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总调度室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否则将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7、值班人员有事必须向矿总调度室请假,安排同级人员替岗,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严禁出现空岗现象,否则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处罚。
 
班前调度会议管理制度
 
一、三班班前班长调度会召开时间定为:早班6时,中班:14时,夜班22时。
二、班前会主持人:矿值班领导,参加单位:采、掘、机电、通风科、矿建、准备队,各单位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内容要求:总结生产完成情况,布置安全生产任务,突出安全注意重点以及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矿值班人员对参加矿班前会人员实行点名制度,无故缺会罚单位主管50元,责任人100元。
四、各单位当班应参加矿班前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听从矿值班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准迟到和旷会,矿值班人员要对迟到、早退进责任人罚款50元/次,因未参加调度会,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倍罚款,并在生产会上通报批评。
五、凡参加班前调度会人员必须主持召开本单位的班前会,传达矿班前会的精神和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生产任务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要做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六、矿值班人员要对单位召开班前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时召开班前会的单位,矿值班人员要对单位主管罚款200元,并在生产调度会上汇报值班情况时,将抽查情况一并汇报。
 
 
生产协调会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保证我矿生产协调会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召开,通过会议协调,交流,沟通和决策、及时处理我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达到加强协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会议主持:生产协调会由总调主任主持
三、生产会召开时间:每逢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三点。
四、生产会召开地点:总调会议室。
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的由调度室提前通知。
五、参加单位:总调、检查科、地质科、机电科、通风科,各采、掘单位、矿建、准备队。
六、会议内容:协调我矿在采煤、掘进、机电、通风、生产准备、矿压、水文地质等方面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七、会议制度:
     1、由于休假等特殊原因单位主管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单位副职参加。所有应到会人员均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实行点名考核制度。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一次罚款50元。
     2、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通讯工具设置在无声或振动状态, 不得随意接打电话,否则按50元/次罚款。
     3、各单位必须服从协调人员的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拒不接受协调人员工作安排的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
4、协调会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的,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
5、单项工程按现场会纪要要求进行考核。              
 
出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登记制度
 
出、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登记制的考核,由总调度室负责考核,保安队、矿值班人员、机电科负有监督考核责任。
第十一条 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
一、公司在副井口设立出、入井登记站,副井口保安检身工,出、入井口登记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登记职责。
二、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按顺序接受井口保安检身工的入井检身和登记,对不愿意接受检身、登记的,按违章处理。
三、保安检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穿化纤衣服、入井前饮酒的,一律禁止入井。
四、井下烧焊作业携带点火器的必须有施工措施。
五、凡发现保安检身工没有严格执行检身制度,罚保安检身工50元/人次; 在井下查出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带违禁物品、穿化纤衣服者,每发现一人次,罚保安检身工50元。
六、凡能认真执行检身制度,查出穿化纤衣服和携带违禁物品入井,交安监科追查处理的,按罚款数额的30%奖励保安检身工。
七、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保安检身工需妥善安排,乘专车上下,严禁在同一车内人员和物料混合上、下井。
第十二条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上、下井人员清点以发放、收回矿灯为准。所有矿灯、必须凭牌进行发放。机电科灯房要严格一人一牌,凭牌发灯,灯牌不得转借。对已经不再从事井下岗位工作的人员,灯房必须及时收回灯牌。凡发现灯牌不及时收回、无灯牌发灯(特殊情况持总调度室出具的证明除外)、灯牌转借,对责任人罚款50元。 超市式管理矿灯,由专人检查及时记录矿灯领用情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公司所有干部职工领灯后10分钟之内必须下井,上井后10分钟之内必须交灯,否则一律作为一般“三违”进行处理。
三、机电科灯房人员要认真负责,实行整点下井人数统计制度,矿井调度室要加强指导、调度。灯房工作人员,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接班后两小时内要认真对牌考勤,对当班下井人员汇总,将汇总数报矿调度室。发现上一班次未交灯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与所在单位联系,问清原因,做好记录。一次不汇报或汇总数有误,罚责任人50元。
四、当班班组长到达工作现场后,必须将当班出勤人数、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班组长要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班组长要在最后一个离开作业现场,并汇报矿调度室。一次不汇报,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五、上级领导来矿下井必须由本公司陪同人员签字后才能发放矿灯,上井后陪同人员必须进行签字“销帐”。 凡是发现没有凭牌发放的、上级领导来矿下井本矿陪同人员没有签字或上井没有签字“销帐”的、整点下井人数统计错误的,每发现一次罚其灯房工作的责任人50元。
六、调度室对灯房汇报的当班下井人数和各单位工作现场汇报的出勤人数要做好记录,在接到未交灯的汇报后要及时调查未交灯人员的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事故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达到稳产高效,提高基层单位机电设备检修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工作责任心,特制定华夏煤业有限公司事故考核管理规定:
一、事故考核管理规定
1、发生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不得迟报、隐瞒事故。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履行调度职责,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的有关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
2、对隐瞒事故不报的要严肃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并对事故单位按照事故影响时间的3倍进行考核。
3、各单位日常检修必须严格遵守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严禁超时检修。检修时间为早8点---12点(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除外,不计事故影响时间)。特殊检修项目提前书面报告保安全、生产矿领导或矿长审批。
4、各重要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因不按时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追究责任,影响的生产时间按事故计算考核。
5、未经调度室批准严禁在生产时间内随意停风、水、电、皮带、绞车和其它生产设备,否则按事故影响时间计算进行考核。
6、井上、下主要工作地点发生事故影响生产超过10分钟的,有关单位领导接到调度通知后地面1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井下3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各单位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对日常生产中能够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备件、材料、值班人员、电气设备的图纸等相关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影响时间。
二、事故时间计算
1、检修时间每天8点----12点
2、夜班交接班时间23.30----0.30.
中班交接班时间15.30---16.30
3、其他时间段影响生产的一律按事故进行考核
三、事故范围划分、事故指标和考核
1、综采事故:指综采工作面范围至764溜子头,综采工区的责任范围内所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天60分钟,全月1800分钟的基数。超欠部分的时间按10元/分钟对等奖罚。
2、原煤运输系统事故:指井上下所有影响原煤运输的事故(综采责任区除外)。每天30分钟,全月900分钟的基数。超欠部分的时间按15元/分钟对等奖罚。
3、供电系统事故:指影响所有采掘生产、由机电科管理的范围的供电系统事故。每天30分钟,全月900分钟的基数。超欠部分的时间按15元/分钟对等奖罚。
4、调度室根据各单位事故情况,月底对全月事故影响时间分单位统计、累计计算统一平衡考核。
5、全月事故影响时间计算:全月事故时间-交接班时间-月度允许的事故时间=月度事故时间考核。
四、本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 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结合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实际,特制订使用管理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由矿监控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2、人员定位识别卡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并检查外观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人员定位识别卡具有一人一卡的唯一性。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若发现一次不携带的罚100元。
4、入井人员不得随意敲打识别卡和用水淋,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矿工入井后故意损坏识别卡的按原价赔偿。
6、职工不得随意按求救按钮,必须在特殊下才可以按,若在没有特殊下按此按钮,损坏按钮,按原价赔偿。
7、职工在井下严禁拆卸识别卡发现一次罚100元。
8、在井下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安监科调查属实、可免赔偿。
9、职工出入井只能一人一卡,不得随意交与他人出入井,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10、职工每月必须到调度室检测、检查识别卡是否完好,检查卡装置上显示持卡人的卡号说明识别卡是好的.如果不显示说明是坏卡,不得携带入井,必须维修或更换电池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否则罚当事人50元。
11、所有人员进、出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监控中心,以便系统重新设置,否则罚单位主管100元。
 
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4:3:2:1” 结构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进一步强化个人与企业相依共存的关系,明确安全、质量、效益要素在工资结构中的比例,提高执行力,充分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完成企业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华夏煤业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4:3:2:1” 结构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一、结构工资实施范围
矿委会所属单位:包括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矿长助理、安全监察科、总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地质测量科等全体员工。
二、结构工资比例
结构工资与安全、效益(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执行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四项指标挂钩,结构工资比例分别为4:3:2:1。即:结构工资中安全工资占40%;效益工资占30%;质量标准化工资占20%;执行力工资占10%。
三、结构工资总额的核定
在公司对单位定岗定员及基础工资设定的基础上,核定单位工资总额,做到增人不增工资。
四、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一)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1.工亡事故的考核
(1)月度内矿井发生工亡事故,扣减矿委会所属单位矿领导及所有员工的全部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2)月度内专业发生工亡事故,扣减该专业分管矿领导、管理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自事故月份起的连续两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3)月度内安全包保的区队发生工亡事故,扣减包保的管理人员自事故月份起连续两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4)月度内上述部门自身发生工亡事故或因本单位施工作业而造成其他人员工亡的,扣减该事故单位所有人员自事故月份起连续三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扣减事故单位分管矿领导连续两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规定追究处理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重伤事故的考核
(1)月度内矿井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事故扣减矿委会所属单位矿领导和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2)月度内专业发生重伤事故,每起扣减该专业分管矿领导、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专业管理部门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3)月度内安全包保的区队发生重伤事故,扣减包保的管理人员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4)月度内上述部门自身发生重伤事故,扣减该事故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全部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事故单位其他职工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5)因本单位施工作业而造成其他人员重伤的,扣减该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事故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全部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单位其他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3.非伤亡事故的考核(按华夏煤业公司非伤亡事故定级定性标准)
(1)月度内矿井发生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扣减事故对应的矿领导和专业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6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该部门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矿井发生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扣减事故对应的矿领导和专业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3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矿井发生三级或一般性非伤亡事故,扣减事故对应的矿领导和专业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1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2)月度内安全包保的单位发生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扣减包保的管理人员6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安全包保的单位发生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扣减包保的管理人员3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安全包保的单位发生三级或一般性非伤亡事故,扣减包保的管理人员1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3)月度内上述部门自身发生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扣减该事故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全部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事故单位其他职工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上述部门自身发生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扣减该事故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事故单位其他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月度内上述部门自身发生三级或一般性非伤亡事故,扣减该事故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4)因本单位施工作业而发生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扣减该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分管矿领导和事故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全部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单位其他职工3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因本单位施工作业而发生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扣减该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分管矿领导和事故现场所有施工人员5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单位其他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因本单位施工作业而发生三级或一般性非伤亡事故的,扣减该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分管矿领导和事故现场所有施工人员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5)所有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及时向总调度室、安监科和矿领导汇报,凡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对事故单位加重一个事故等级考核;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
4.“三违” 的考核
月度内凡被查及严重危害性“三违” 行为的人员,扣减该“三违” 人员全部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每查出一起扣减该“三违”单位科长和分管副科长3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该单位其他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因严重危害性“三违” 而造成事故的,对照上述标准扣减安全结构工资。
5.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
月度内凡被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性质或所属专业,每处隐患扣减对应的管理单位职工1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该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因本部门施工或其它直接原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每处隐患扣减该单位职工2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扣减该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30%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二)效益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1.原煤产量的考核
以月度生产计划为依据,实际产量超额完成计划产量,每超1个百分点,全体矿领导和各单位增加1%的效益结构工资,其中生产副矿长、总调度室主任、生产副主任、调度副主任、机电科科长、副科长增加2%的效益结构工资;若实际产量没有完成计划产量,则实行对等扣减,即每欠1个百分点,扣减1%的效益结构工资,其中生产副矿长、总调度室主任、生产副主任、调度副主任、机电科科长、副科长扣减2%的效益结构工资。
2.掘进进尺的考核
以月度掘进进尺计划为依据,实际进尺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每超1个百分点,全体矿领导和各单位增加0.5%的效益结构工资,其中生产副矿长、总调度室主任、掘进副主任、调度副主任增加1%的效益结构工资;若实际进尺没有完成计划指标,则实行对等扣减,即每欠1个百分点,扣减0.5%的效益结构工资,其中生产副矿长、总调度室主任、掘进副主任、调度副主任扣减1%的效益结构工资。
3.因矿或地区原因安排矿井临时性停产的(正常检修或生产事故除外),月度实际生产天数10天(含)以上的,按实际生产天数核减矿井产量和进尺计划,同比核减考核天数。月度实际生产天数不足10天的,对该项结构工资不作考核。
4.矿井放假期间的职工工资另行规定。
   (三)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1.参照“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办法” 制定的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办法” 为依据进行检查、验收、评级、考核。具体检查考核办法见: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
2.采用每旬检查验收打分,月度累计,计算平均得分的考核办法。若因矿井建设或其它原因质量标准化单项无法检查打分时从矿井基础总分中剔除该项分,以下矿井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分时同比例核减。根据我矿现实确定考核项目。
3.月度矿井质量标准化等级不低于二级(矿井得分不低于100分),若月度矿井质量标准化达一级(矿井得分达112.5分),各单位全体职工增加2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矿领导和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增加5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若月度矿井质量标准化低于二级(矿井得分低于100分),各单位全体员工扣减2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矿领导和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扣减5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若月度矿井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矿井得分低于100分),各单位全体职工扣减50%的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扣减全部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
4.月度矿井质量标准化达二级,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有单项达一级质量标准化(专业单项得分采掘专业达135分;其他专业达90分)等级,每一单项增加该管理部门职工2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增加该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5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若“一通三防”专业达一级质量标准化水平,增加通风科职工3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通风科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增加7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反之,其中采掘专业低于120分,其他专业低于80分,则每一单项扣减该管理部门职工2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扣减该管理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5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若“一通三防”专业只达三级质量标准化水平,扣减通风科职工3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扣减通风科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70%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若专业单项不达标的采掘专业低于105分,其他专业低于70分,则每一单项扣减该管理部门全体人员和分管矿领导全部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
5.在各级领导或部门的各种检查中,若因工程质量或安全管理原因造成矿井停产整顿的,每停产一天对责任单位或管理责任部门职工扣减3%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对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扣减5%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综采工作面停产整顿的,每停产一天对责任单位或管理责任部门职工扣减3%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对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扣减5%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综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每停产一天对责任单位或管理责任部门职工扣减2%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对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分管矿领导扣减3%的月度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该项结构工资累计考核,直至扣完为止。因工程质量或安全管理原因的停产,月度计划不得调整。
6.若有某个专业或某一硐室、系统一条线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被县级及以上部门定为学习参观典型,矿另给予重奖,奖励额由公司研究确定。
(四)执行力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1.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有序,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落实办公会、调度会、生产协调会、现场会等各种会议或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凡不按时、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对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对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扣减5%~20%的月度执行力结构工资。该项结构工资累计考核,直至扣完为止。
2.按结构工资考核办法考核后,原则上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再另行(重复)处罚,因矿井安全生产特殊情况需考核的另行规定。
五、季度安全奖励考核办法
(一)安全结构工资实行按月考核,季度安全奖励方式。全矿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季度奖励。
1.对机电科奖励12.5万元;通风科奖励3.4万元;总调度室1万元;安监科1万元;地测科1.4万元。注:对单位的奖励不含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
2.对矿长奖励2万元;副矿长(含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奖励1万元;正科级奖励5000元;副科级(含技术主管)奖励4000元;技术人员奖励3000元。
(二)季度内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上述所有受奖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个人核减奖励30%;对责任单位扣减全部季度安全奖励;季度内发生重伤2人次(含)以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不受奖。
(三)季度内不足全季度生产的按实际生产天数折算奖励额;季度内生产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不实施季度安全奖励。
六、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下列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 “4:3:2:1”结构工资的考核资料报企管科汇总。具体资料提供:
1.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及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材料,由安监科负责汇总提供;
2.效益结构工资考核材料,由总调度室负责提供。
3.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考核,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六个专业,由分别专业负责提供,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后,由安监科负责汇总。
4.执行力工资考核,由总调度室、安监科、企管科、分管矿领导,根据月度矿各种会议安排工作兑现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分别提供资料。
(二)每月10日前企管科根据月度“4:3:2:1”结构工资考核和矿委会考评会结果,经矿长批准后,对单位进行工资总额结算。
(三)单位必须按照企管科当月结算的应得工资总额进行分配,严禁超支,对单位所有的集体考核罚款,单位必须落实责任班组和责任人,严禁单位平均分摊。
(四)工资帐由单位根据企管科结算的工资总额做账,工资按四项考核结果计算:安全工资40%;效益工资30%;质量标准化工资20%,执行力工资10%。每月15日前经企管科审核后,报矿长审批,财务发放。
(五)各单位应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尽可能量化、细化。在同一岗位或工种之间以基础工资为基准,可浮动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后实施。
(六)安全结构工资、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执行力结构工资以所占比例为限,实行月度累计考核。
(七)对同一事故(事件)涉及多处考核的,不重复考核,按最高考核标准执行。
(八)结构工资考核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原则、把握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
(九)除按本办法考核结构工资外,公司其它的考核奖惩规定仍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八、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区队安全、质量奖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区队的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安全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观念,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执行力。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华夏煤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生产区队安全、质量奖罚办法如下。
一、安全考核
(一)对发生工亡事故的责任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每1人次对综采队罚款20万元;对准备队罚款10万元。同时,按照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2.对发生工亡事故的中标施工队伍(安全费用包干的队伍),每人次对综掘一区、矿建队罚款10万元;对综掘二区罚款5万元。同时,按照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二)对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每人次对综采队罚款5万元;准备队罚款2.5万元。同时,按照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2.对发生重伤事故的中标施工队伍(安全费用包干的队伍),每人次对综掘一区、矿建队罚款2万元;对综掘二区罚款1万元。同时,按照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规定追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
(三)对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奖罚(按华夏煤业有限公司非伤亡事故定性定级标准)
1、因生产区队原因而发生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每起事故对责任区队罚款5~10万元,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合同约定有赔偿责任的另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生产区队原因而发生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每起事故对责任区队罚款2~5万元,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合同约定有赔偿责任的另承担赔偿责任。
(四)季度安全奖励
1.全矿季度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对综采队分别奖励7万元;对准备队奖励3万元;对综掘一区奖励3万元;对矿建队奖励2万元;对综掘二区奖励1.2万元。
2.季度内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全部季度安全奖励;季度内发生重伤2人次(含)以上的,所有单位不受奖。
3.季度内不足全季度生产的按实际生产天数折算奖励额;季度内生产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不实施季度安全奖励。
(五)所有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总调度室、安监科和矿领导汇报,凡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对事故单位加重一个事故等级考核;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
(六)对生产区队的奖罚额将根据生产区队建制和管理范围变化而进行调整。
二、质量标准化考核
    (一)参照“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办法” 制定的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办法” 为依据进行检查、验收、评级、考核。
(二)采掘专业采用旬检查验收、月考核奖罚的办法,奖罚如下:
1.采、掘进工作面月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平均得分135分(含)以上的,对综采区队嘉奖10000元;对掘进工作面嘉奖5000元。
2.采、掘进工作面月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平均得分低于120分的,对综采区队罚款10000元;对掘进工作面罚款5000元。
3.采、掘进工作面月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平均得分120分(含)以上的,对综采区队、掘进工作面不奖不罚。
4.若综采工作面、掘进(头)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被县级及以上部门定为学习参观典型,公司另给予奖励,奖励额由公司研究确定。
5.对采、掘工作面所查安全隐患的处罚,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三、相关规定
(一)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生产区队必须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落实办公会、调度会、生产协调会、现场会等各种会议或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凡不按时、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分别罚款200~2000元。
(二)职能部门参加采掘质量标准化的旬检查人员, 必须坚持原则、把握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按采掘质量标准化检查表认真检查打分。分管矿领导将组织安监科等部门对旬检查进行复查,凡发现检查不负责任,打分定级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三)安全、质量的考核由分管副矿长牵头,安监科具体负责对生产区队安全、质量的月度考核,并在每月10前将考核结果报企管科。
(四)对区队执行力的考核,由各分管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考核,企管科月度汇总。
四、除按本办法考核外,公司其它的考核奖惩规定仍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六、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分级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和强化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分级治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副总、部门负责人、各生产与辅助单位负责人。矿长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公司(矿)负责组织全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总工程师、各专业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当班班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对本班各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有应急处理和报告的责任。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各级管理人员、区队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当班安检员、瓦检员日常入井检查、工作,升井后必须在井口填写安全信息或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填写的入井记录作为各级管理人员月度入井次数的考核依据,并对照上级要求的各类管理干部月度入井次数规定进行考核,依此作为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和是否认真履职的重要标志;其他人员填写的安全信息记录作为其月度出勤情况的考核依据。凡不填写安全信息记录而作入井考勤的除按未入井或未出勤处理外,对副科长以上管理人员每次罚款500元,对其他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
   四、安全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机电设备和工作环境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须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
   C级:由施工单位区(队)、业务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提升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五、安全隐患的查出与收集
 1、上级部门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2、每月组织的安全质量旬检检查出的隐患;
 3、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
 4、安检员、瓦检员等专业人员查出或汇报的隐患;
 5、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报告的隐患;
 6、职工举报的隐患。
六、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1、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副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B、C级隐患属矿自行组织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A级隐患由公司报属地煤管局。
2、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都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隐患排除后及时书面反馈到矿安检科,履行销项手续,未履行销项手续的按未排除隐患处理。未按整改时间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每条对区队罚款200~500元,对隐患整改责任人罚款100元;重大隐患每条对区队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再次限时整改,若到期仍未整改,则加倍处罚。
3、各部门和区队都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从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上报、到隐患的跟踪排查,直至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闭路循环管理办法。安检科和各区队要对查处和上报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等级台帐。                                                                                                                                                                                                                                                                                              
    七安全隐患的整改及责任划分:
1、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 的原则,各区队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整改负全责,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组织整改。隐患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记录,同时要对每项隐患做到项目任务、措施、资金材料、责任人、整改时间的落实。
2、每月末对前期隐患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巳整改完成的隐患及时反馈到矿安检科,履行销项手续。对到期未整改的查清原因,对责任者给予处罚,并重新排查,限时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方可销项。凡对安全隐息排查不认真、整改计划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矿根据隐患等级对责任者加重处罚。
3、各区队必须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层层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出内部奖罚办法。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
4、全面贯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签字后认真落实。
5、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填写现场处理隐患的记录卡 ,每月由矿安监科按规定考核评比。
每月末对前期安全隐患项目的整治情况进行落实和排查,巳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履行销项手续,对到期未整改的查清原因,重新排查,直至整改完毕,方可销项。
八、安全隐患的管理。由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全矿各种途径排查或汇报的隐患的收集、确认、统计和向矿领导的报告工作,并填写“三定表”, 反馈并监督检查区队的隐患整改。   
 九、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要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追查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并严格按公司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附件:
安全隐患排查处罚规定
 
采、掘单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处罚核
一、未执行探放水制度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二、工作面煤机内、外喷雾供水压力不足,继续开机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架间喷雾不使用,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采煤机上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罚责任单位200元。
五、乳化液泵站没有自动配比仪或运行不正常。罚责任单位 200元。
六、综采煤机与溜子没有联合闭锁。罚责任单位500元。
七、综采支架前梁接顶不严实。罚责任单位200元。
八、支架有串液、漏液。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九、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要求,每架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最大或最小空顶距超出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一、机道端至工作面顶板落差高度不大于0.3米。罚责任单位300元。
十二、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      柱和铰接顶梁,煤壁20米范围内必须按规定进行支设,并有防倒措施,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三、超前支护不得有漏液、空载支柱、死栓失效支护,否则有一根。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四、泵站压力小于31.5MPa和乳化液浓度小于3%~5%。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五、工作面运输机头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底链不拉回头     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六、机组内外喷雾要畅通,喷头要齐全,缺一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七、未按规程规定正确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八、超空顶距作业的按短、缺支护计算。一根锚杆罚责任单位100元。一根锚索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九、锚杆、锚索外露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锚杆每根罚责任单位50元。锚索每根罚责任单位100元。
二十、锚杆松动没有二次紧固,扭矩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根罚责任单位100元。
二十一、锚索松动未拉紧,每根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十二、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无记录牌板。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十三、机组停机后未断电,炮头未落地,油缸未收回。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二十四、机组未断电停机作业人员在机组上方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
火工品管理安全隐患的处罚
一、乱扔乱放雷管、炸药或二者堆放一处,当班剩余火药雷管不退库。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二、放炮不设专人警戒,不挂放炮牌。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无措施放明炮、糊炮。罚责任单位1000元。
四、放炮母线不够长或严重裸露。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无炸药箱、雷管箱或箱体损坏。罚责任单位200元。
六、非爆破工放炮。罚责任人200元。
七、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有多把钥匙。罚爆破工100元。
八、未使用发爆器进行放炮。罚爆破工200元。
九、当班装药后不放炮。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未用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长度不够。罚责任单位1000      元。
十一、火工品进工作面未分箱上锁。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十二、雷管脚线未扭结。罚装药工100元。
十三、未使用专用工具背药或未分装分运。罚责任人100元。
十四、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罚责任单位500元。
机电设备、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一、电缆用铁丝捆绑、缺勾、拖地、交叉发现一处罚款200 元。
二、电缆破皮或用胶布包扎,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
三、开关设备、电缆有积尘、积水、淤泥卫生面貌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四、开关、五小电器未按规定上板上架、电缆悬挂不规范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五、开关及设备无包机责任牌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六、使用中的开关、电气设备、接线盒缺挡板、螺栓、垫圈、密封圈、喇叭咀松动及密封不合格等,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
七、机电设备防护装置及部件不齐全或缺损、变型严重等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八、三台以上电气设备未设局部接地极的,发现一处罚款300    元。
九、过流整定与标志牌不相符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十、未按规定进行过流整定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十一、馈电开关显示屏不显示或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发现     一处罚款200元。
十二、发生明火、冒烟、接线盒、开关击穿等事故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300元。
十三、开关群未按规定排列整齐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四、机电硐室内有淤泥、杂物积尘未及时清理的发现一处罚     款200元。
十五、机电硐室无人员值守、无记录的发现一处罚款100~300     元。
十六、机电硐室无要害场所标志牌、名称牌发现一处罚款100     元。
十七、移动空压机缺少压力表、安全阀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十八、移动空压机未按规定配备沙箱、缺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的,无制度牌板的,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十九、机组照明不亮或损坏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十、综采工作面机电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未停电或未打闭      锁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二十一、带电挪移电气设备、电缆的,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      元。
二十二、增压风机未按规定安设停机声光信号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三、机电开关硐室、动力列车等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缺      少、失效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四、皮带机、刮板机,机头、尾未打压柱及未用地锚固定或固定不符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五、皮带机未按规定装设综合保护或保护不齐全、不规范、失效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六、皮带机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消防软管或灭火器失效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七、皮带机消防软管不足25米或闸阀失效、软管不出水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二十八、皮带机缺少上、下托辊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二十九、皮带机、刮板机头、尾缺少防护栏、防护罩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三十、皮带撒煤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一、巷道积水、淤泥杂物未清理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二、皮带跑偏磨机架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三、皮带主边未及时修剪,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三十四、皮带机缺少长梁,“H”架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三十五、皮带机、刮板机未按规定装设行人过桥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六、皮带机、刮板机未按规定装设信号或信号不通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七、皮带机、刮板机机头无防尘喷雾或喷咀堵塞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八、刮板机头尾机道积煤积矸积水未及时清理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三十九、煤库上口未按规定装设围栏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四十、斜巷运输未安设语言报警,声光信号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十一、移动变电站(动力列车)车辆未与轨道固定或车辆之间缺少联接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十二、刮板运输机缺少刮板未及时补齐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的处罚
一、调整通风系统未制定措施。罚款1000元。
二、串联通风未按规定编制措施审批。罚款500元。
三、不按规定进行巷道贯通作业或未严格执行贯通措施。罚款500元。
四、作业过程中干打眼。罚款1000元。
五、不按巡回路线检查瓦斯检查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六、虚报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三对口,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八、未实现“三专两闭锁”风机不自动切换,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九、局扇摆放位置不对,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风筒末端出风口距迎头超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一、风筒有破口,接口漏风,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二、翻压边不翻或翻单边,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三、风筒吊挂不平直或没有逢环必挂,缺一环不吊挂或一处吊挂不平直,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四、拐弯不用伸缩风筒,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五、不按规定铺设防尘管路,发现一处罚500元。
十六、积尘长度超过5m,厚度超2mm,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十七、井下各装载点,卸载点不设置喷雾装置或使用不灵敏、不正常使用,发现一处200元。
十八、探头距工作面超过5m,发现一处罚300元。
十九、探头吊挂不规范的,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      200mm,发现一处罚200元。
二十、巷道开口不设置传感器,发现一处罚200元。
二十一、擅自调整、甩掉、损坏、监测断电装置或线路不能实现自动断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二十二、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发现一次罚2000元。
二十三、损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2000元。
二十四、密闭施工不执行施工标准,罚1000元。
二十五、采空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封闭,罚1000元。
二十六、通风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或设置不规范,发现一处罚300元。
二十七、停风区域,盲巷不设置栅栏发现一处罚500元。
二十八、油脂不集中管理,未设置油脂集中存放点,未采取防护措施罚500元。
二十九、防灭火器材未按要求设置或灭火器失效不及时更换,发现一个失效灭火器罚200元。
三十、易燃品不及时处理回收或乱扔、乱丢,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十一、井下电、气焊设备当班使用完后,不及时出井或乱扔乱放。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十二、未执行防灭火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三十三、井下烧焊作业未严格执行烧焊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一、无带班负责人盲目组织生产。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二、未按规定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人员,罚责任人200元。
三、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 200~500元。
四、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罚责任单位10000~50000元,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五、工作面缺图牌板或内容残缺不全,发现一处200元。
六、巷道物料码放不整齐未上架挂牌管理,发现一处罚款200元。七、风水管漏水漏气,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八、风水管未按规定吊挂整齐、脱落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九、绞车、扒机钢丝绳打结、毛刺未及时处理、更换。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通讯电话不通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一、巷道积水超标(长5m,深0.1m),发现一处罚200元。积水严重超标的加重处罚。
十二、管线未按标准规定吊挂,发现一处罚100元。
十三、各类绞车必须有牢固的压戗柱或地锚,未达到标准的,罚200元。
十四、其它未涉及的安全隐患,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华夏煤业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为全面深化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现场施工质量和动态达标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原则
分级管理,突出区队班组。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区队、班组三级管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区队班组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矿抓全面,专业抓系统,区队抓范围,班组抓施工的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强化过程控制,突出岗位达标。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落实到各生产环节,落实到各个岗位,进一步完善岗位作业标准,强化安全质量控制,确保不达标不生产。
严格检查验收,突出动态考评。把“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将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结果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强化过程控制,坚持集中检查验收与动态考评相结合,严格奖惩兑现。
    二、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体系
为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总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企管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业务科室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加强业务指导,严格检查验收。
   三、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旬验收
    1.各区队每个小班对上一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并保存原始验收记录。
    2.每月10日、20日、30日安监科组织由各有关科室、区队参加的对采、掘专业工程质量以及爆破和火工品管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地测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测防治水专业的现场检查验收。每月6日、16日、26日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生产区队机电、运输部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6日、16日按机电、运输专业表(一)对机电、运输专业进行检查验收,26日按机电、运输专业表(二)对全矿井机电、运输专业进行全面综合检查验收。每月8日、18日、28日通风科组织按表(一)对矿井“一通三防”专业进行全面综合检查验收,按表(二)对生产区队、机电、运输线通防部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各专业软件资料每月底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进行评定考核。各专业每旬检查验收现场量数据、查问题,上井后统一按标准进行打分,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考核,同时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五定”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验收时,被验收单位的管理人员和验收员必须参加,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区队无人参加验收,每次罚区队负责人200元,并从单位当月质量标准化验收总分中扣3分。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月验收
    1.各专业由分管矿领导负责,每月30日前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复查和月验收,总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其中采、掘专业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由机电副矿长负责,通防专业由主管通防的矿长助理负责,地测防治水专业由总工程师负责,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技术主管)、区队干部必须参加现场检查验收,对照标准逐条打分定级,凡参加检查验收者,必须现场签字,否则罚款200元。如复查和月验收中发现旬检查验收时现场把关不严,旬验收结果和现场管理差距较大,验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等,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验收人员200----500元罚款。
    2.各专业每月月检复查的原始记录,由本专业科长或分管副科长(工程师)负责保存备查,凡在公司验收时无原始复检月检记录,对专业的负责人罚款200元。 各专业要将每月的月检结果报安监科。
    3.对月检复检中查出的问题,由各专业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业务科室分管副科长(工程师)负责督促有关区队按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科室责任人进行处罚。
    4.对月检复查工作组织不力,检查不认真,填写虚假报表者,将给予200—500元罚款。
    5.月度内本单位进行技术改革创新,经矿领导评审认可,给予本单位质量标准化1~5分加分。
    6.各区队当月质量标准化验收综评得分计算方法:
    当月验收得分= 当月各次验收得分之和/当月验收次数
    7.各专业当月质量标准化验收综评得分计算方法:
机电专业得分=矿井机电平均得分×60%+采煤工区机电综合平均得分×20%+掘进工区机电综合平均得分×20%
运输专业得分=矿井运输平均得分×60%+采煤工区运输综合平均得分×20%+掘进工区运输综合平均得分×20%
“一通三防”专业得分=矿井通防平均得分×50%+采煤工区通防综合平均得分×15%+掘进工区通防综合平均得分×15%+机电运输工区通防综合平均得分×10%+采掘工区火工品综合平均得分×10%
其它专业验收得分=本专业各次验收得分之和/本专业当月验收次数。
    8.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6个单项,满分125分,分别为:
   (1)采煤专业150分,系数0.15 占矿井得分22.5分
   (2)掘进专业150分,系数0.15 占矿井得分22.5分
   (3)机电专业100分,系数0.15 占矿井得分15分
   (4)运输专业100分,系数0.15占矿井得分15分  
   (5)一通三防专业100分,系数0.35  占矿井得分35分
   (6)地测防治水专业100分,系数0.15占矿井得分15分.
    矿井实际得分=采煤专业实际得分×0.15+掘进专业实际得分×0.15+机电专业实际得分×0.15+运输专业实际得分×0.15+“一通三防”专业实际得分×0.35+地测防治水专业实际得分×0.15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两个等级: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12.5分及以上,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00分及以上。
各专业要将每月的旬、月检查验收结果经分管矿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安监科,月底由安监科汇总得出矿井当月质量标准化检查得分。
     四、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竞赛活动
     继续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竞赛评比活动,将评比结果与区队班组安全质量工资密切挂钩,营造创先争优、勇争一流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
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推进会,推广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矿每旬对井下各区队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五、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管理
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表,各专业要根据山西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结合本矿、本专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表,检查验收时由专人负责逐条评定。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工作质量追溯制度。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现场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构成安全隐患的,扣减直至扣除责任人的全额安全质量标准化结构工资,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专业检查和复查验收必须由分管矿领导亲自组织,抽调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所有检查人员要严肃认真,不循私情,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如发现检查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给予200---500的罚款或通报批评。
             
第九章  对“三违”的处罚规定
 
对“三违”的处罚规定。依据华夏煤字[2012]29号文《华夏煤业“三违”治理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由安监科负责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考核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关于对“三违”的处罚规定:
一、凡被查处严重“三违”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年度内有二次(含)以上严重“三违”,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一律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
二、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凡因”三违”造成三级及以下或一般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赔偿,最高额不超过1000元;造成二级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赔偿,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并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每人3000至5000元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年度内造成二次(含)以上一级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合作单位给予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罚外,凡因“三违“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由责任人支付医疗费用的30%,最高额不超过1000元;造成重伤的由责任人支付医疗费用的20%,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的处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矿委会所属单位矿领导以及所有员工一律按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执行。
四、凡被处于留用察看的人员一年内工资收入只享受正常工资的60%,“三违”处罚由安检科建立安全档案,由企业管理科负责监督考核处罚兑现情况。
五、因”三违”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按规定一律不给予经济补偿。本公司所有单位不得录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否则,将对所用单位处于20000元罚款。
六、对一般性”三违”的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次.项。
七、“三违”界定范围:见华夏煤字[2012]29号文《华夏煤业“三违”治理实施意见》附件二
入井防爆车辆的管理考核
 
入井防爆车辆的管理考核。依据《入井防爆车辆管理制度》、《2012年4月份安全办公会纪要》,由机电科负责考核,总调度室、安监科、各区队负责人、保安队井口检身工对入井防爆车辆进行监管监督考核。
第六十八条 入井防爆车辆的管理考核,按照华夏煤业防爆车辆和防爆客车接送人员出、入井管理办法执行。
一、井口检身工负责入井防爆车辆(客车、装载机)的车况及驾驶员的检查,入井防爆车辆(客车、装载机)必须完好,不完好,严禁入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同时,对入井防爆车辆维持好车辆出入井秩序;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入井,入井时必须持驾驶证、入井证等有效证件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及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入井。
    二、严禁井下使用装载机,因安全生产急需装载机入井作业的,必须经总调度室、生产副矿长、矿长批准后才能入井。未经审批擅自井下使用装载机的,每查出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三、驾驶员负责所装货物的数量、重量、长度、宽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尺寸和设计载重量。否则,每发现一次超出规定,司机罚款100元。特殊情况,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驾驶员在通过特殊地段时(如风门),必须事先由跟车人下车打开风门,然后通过。严禁用车顶撞开道强行通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撞坏风门的,按照有关通风设施管理规定处罚。
五、 防爆车辆不准作为运输人员的工具车使用。否则,罚款100元/人.次。
 
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规定的考核
 
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规定的考核。依据《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规定》,由企管科负责考核。
第七十六条 对入井管理人员入井次数进行以下考核。
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下井按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制定《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执行。
二、区队正职领导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5次,副职领导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22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6次(带班副队长的中、夜班入井次数规定按所带班次)工程技术人员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18次,其中:中夜班入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
三、安全生产主要职能科室:总调度室、安监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正职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6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4次,副科级(含机电科分管运输副科长、总调度室、安监科、地测科技术主管)领导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21次,其中:中夜班入井次数不得少于5次。机电科、通风科技术主管(含机电科其他副科长)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其中:中夜班入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上井后填写不少于两条安全反馈信息,低于或不填报安全反馈信息的视为未入井,不计入入井次数。
五、对以上管理人员入井次数和安全信息反馈条数进行考核,每缺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因特殊情况,地面工作繁忙个别管理人员月度入井次数达不到规定的,提交月度考核会研究决定,按研究意见对当月入井次数作相应调整考核。

华夏煤业安全信息收集反馈管理办法

为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的畅通,准确辨识、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加大监督、整改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预防、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运行程序:
安全信息运行程序:现场检查→上井填表(当班存在的问题)→筛选处理→信息反馈(下隐患整改指令文书)→整改→复查。
    二、具体要求:
   (一)检查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现场后,要对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环境、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2.遏制“三违”行为,并按规定处罚。
    3.及时督促消除隐患。
   (二)填表:
    1.填表人员:全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队正副职、技术员、安监员等。
    2.填表内容:
   (1)检查人的单位、姓名、入井时间、班次、经过路线。
   (2)责任单位、地点、“三违”或隐患内容、整改及处罚意见、接指令人姓名、整改情况。
    3.填表人员必须一人一表,隐患不得少于两条。
    4.综合检查、专业检查、陪同上级领导检查的同行人员可填一张表。
   (三)筛选处理
    1.安监科设一名信息员及时收集填写的信息表,每班对所收集的信息表进行认真筛选。
    2.对筛选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并填写区队现场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两份,及时下发到事故隐患单位,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四)信息反馈
    1.事故隐患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2.安全隐患消除后,安全隐患单位填写区队现场隐患整改反馈单,及时反馈安监科。
    3.遇有特殊原因,有限期时间内安全隐患消除不完的或本单位无能力消除的,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安监科。
    4.按照定人、定措施、定期限的原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期返还安监科。
     5.安监科信息员要将当日筛选出的重要安全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矿领导,以便领导及时掌握并决策处理。
   (五)复查:
    1.复查工作由安监科及安全质量检查员不定期执行检查和抽查。
   2.复查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对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考核
   1.对事故隐患内容描述不清楚的填卡者,每条罚款50元。
   2.对填写内容缺项的填卡者,每次罚款50元。
   3.对填卡不认真、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填卡者,每次罚款20元。
   4.对定为不合格卡的填卡者,通知重新填写,并罚款50元。
   5.对弄虚作假、编造信息卡者,每次罚款100元/次。
   6.对区队隐患整改反馈单不能及时反馈的,罚单位正职50元。
   7.对区队隐患整改反馈单弄虚作假,经验证未整改的,每条罚单位正职200元。
 

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心,坚持做到安全监督检查重心下移,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下井按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执行。
二、区、队正科级领导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5次,副科级领导及工程技术主管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22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6次。
三、安全生产主要职能科室: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地测科正职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6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4次,副科级领导及工程技术主管全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21次,其中:中、夜班数量不得少于5次。
入井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考核:﹙1﹚监督检查作业队组带班人员和特殊工种在岗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防范重大事故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3﹚加强井下重点作业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情况;﹙4﹚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各岗位安全作业;﹙5﹚对井下发现的问题井下协调、安排、处理;﹙5﹚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6﹚对以上规定的次数和内容安监科按《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本》和《管理人员入井检查记录簿》记录的次数和内容进行考核,每缺一次罚款100元。
 
(责任编辑:矿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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