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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煤矿机电管理规定(2)

作者:admin 时间:2022-03-07 22:32来源:未知 点击:
6、电容器外壳是否接地良好。 7、电容器的保护熔断器是否良好。 8、室内通风、降温装置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超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容器维护 1、电容

6、电容器外壳是否接地良好。
7、电容器的保护熔断器是否良好。
8、室内通风、降温装置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超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容器维护
1、电容器组正常维修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有检修记录。
2、电容器组检修时,工作人员应对电容器逐台进行放电方可工作。
3、检查差动保护及过流保护熔丝是否良好。检查放电回路是否良好。
第七节 微机保护装置
第一百二十条  微机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调试安装管理
1、供电系统微机保护装置设计、选型需有资质设计部门提供设计,经业务主管单位及使用单位审查同意后确定。装置应技术先进、维护调试方便、性能可靠。
2、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整定试验,同一变电所保护装置应为1家产品,同一单位的保护装置不超过2家。集团公司范围内使用的产品不超过3家。
3、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1)站级通信装置应具有与变电站监控系统及上级调度主站通信功能。
(2)具有站内智能设备包括小电流接地选线、消弧线圈、故障录波、电容、直流系统及谐波抑制装置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模拟量显示。
(3) 当地监控主站系统数据库至少保存近三年度数据。
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12年。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安装,并按照定值单进行整定、调试、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施工单位必须向运行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计算整定及定值管理
1、110kV系统、35kV进线为双侧电源(进线母线上连接煤矸石电厂)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定值计算,35kV进线为单侧电源的单位每年由电气主管进行短路电流及定值计算,定值计算书经机电科长、机电副总组织审核批准后下发定值单,并报机电处备案。
2、电源进线及主变保护定值更改时,须经机电处同意后,电气试验室方可进行整定试验;6~10kV系统及以下定值更改,须经单位电气主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整定试验。
3、根据《3~110 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大型发电机变压器整定计算导则》等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并按要求校核灵敏度。
4、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应以常见运行方式为依据,常见运行方式即指正常运行方式和被保护设备相邻近的一回线或一个元件检修的正常检修方式。
5、整定计算的基础资料包括
变压器参数;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参数;并联补偿电容器和电抗器参数;电流互感器参数;继电保护装置现场配置情况及装置说明书;上级电网的参数和相邻电网的参数。
上述资料是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原始依据。机电科(保运区)应妥善建档保存上述资料并及时更新。
6、整定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整定计算的原则;原始参数的来源;最大最小方式的考虑;短路电流计算结果;保护定值整定;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应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应在新定值启用后保存一年,以便日后查对。
7、定值单应给出保护装置整定的具体内容,对保护控制字宜给出具体数值,明确保护压板的投退。
8、定值通知单应有计算人、审核人签字批准并盖单位公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护装置运行维护管理
1、在用设备禁止无保护运行,保护装置投运后,统一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及作用并及时编制该保护的现场运行规程。
2、运行人员必须了解所辖保护装置的工作原理,熟知保护装置的检验规程,掌握其调试方法和缺陷处理,清楚装置信号(指示灯)及各种按钮及操作把手的作用,并能正确地进行操作。
3、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保护装置动作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做好记录和复归信号,现场打印报告严禁乱撕、乱放,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入盘内。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
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更换备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
6、严禁无关人员操作微机保护装置及私自修改保护定值。不允许在未停用的保护装置上进行试验和其他测试工作;也不允许在保护未停用的情况下,用装置的试验按钮(除起动发信按钮外)作试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护装置的试验管理
1、检验范围:
35kV变电所进线,联络开关,主变微机保护,主变两侧开关后备微机保护;电厂发电机保护及主变两侧开关,35kV进线,联络开关微机保护由机电处电气试验室试验; 6kV微机保护原则上由各矿(厂)试验室试验。
2、 保护校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对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用CT,应结合保护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变比试验。
3、停送电由变电人员严格按电气两票操作,试验人员现场安全确认后设警戒人,警戒线,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试验。
4、试验前应确认被保护一次设备处在试验位置,保护装置二次无电流通过,检查各跳闸对象及保护跳闸连片位置,防止保护整组跳闸试验时,误跳其它运行开关。
5、因试验需要,保护临时退出时,由专人负责,试验结束后谁退谁投。
6、 保护装置投入,须对包括电流及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联接等综合组成的整体进行试验,以保证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接线及极性正确。
7、完成微机保护现场试验后,试验人员对保护定值与保护类别的投退情况与现场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交接,并具有书面交接材料,双方签字确认。
8、 微机保护试验报告要有试验人员,技术审核人员签字盖章,技术审核人员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以上资格;必须在试验完成后十日内出具试验报告,存档备查。
9、 正常运行的35kV变电所,地面6kV变(配)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微机保护试验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全部试验。
 
第八节 电气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电力设备进行正确的试验,是保证发、供、用电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经济,可靠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电力试验如人体体检,能对设备缺陷能提前预警和预防,集团公司应成立电气试验室,各矿(厂)应在机电科(保运区)内设立电气试验室,由科副科长或分管电气工程师兼管,试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976-2005《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GB/T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电处电气试验室负责本系统35kV电气设备试验工作,以及部分无试验能力的6~10kV单位委托的电气试验项目;各厂、矿电气试验组负责本单位6kV及以下电气试验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35kV系统的电气试验工作,要按照机电处批准后并下发的传真电文的试验计划开展,试验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电气试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并出具详细的试验报告,交给被试单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每年三月上旬前完成对防雷电设施、接地装置进行的预防性试验,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变压器、断路器、高压电机,电力电缆、继电保护装置等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确保其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继电保护的试验和周期应严格按照机电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电保护定值修改应经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出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试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以及机电处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要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主要电气设备历年来试验资料和档案,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趋势并进行分析,不断提高电气试验技术水平;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项电气试验均应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必须在试验完成后十日内出具。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气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按试验周期事先与被试单位进行联系,确定试验时间,试验内容,安排试验人员检查及准备试验设备。
2、提前到达工作现场,由试验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并由被试单位领导或主管技术领导审批签发工作票,由变电工填写倒闸操作票,经该单位审批后进行倒闸操作。
3、由被试单位检修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对被试设备进行验电、放电、打封线,然后对被试设备进行电气联线解除或断开,并悬挂停电牌或检修牌。
4、由试验人员检查被试设备是否解除或断开,重点检查所用变压器、电压互感器二次是否有反送电的可能,反送电可能到达的位置,安全间距的大小,并再次进行验电、放电。交流和直流试验安全间距:50KV以下1.2m,100KV以下1.5m。
5、按试验项目进行试验接线(一人接线,一人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联接被试设备。
6、按试验步骤进行试验,一人操作,一人改线,一人监护,并及时记录,试验完成后进行充分放电,然后解除试验接线。
7、经试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故障及时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如没有主管领导的指示不得进行下一个项目的试验。
8、对试验中发现的重大故障及缺陷由主管领导及时汇报给被试单位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9、试验完成后,及时撤除试验接线及临时短路线,清理现场,并由试验负责人向被试单位负责人现场汇报试验情况,并申请恢复送电,及时撤离现场。由被试单位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误后进行恢复送电的工作。
10、试验过程中注意力要集中,分工明确,积极开展联保互保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矿必须按预防性试验(6~10kv)规范、新品交接试验(6~10kv)规范、新品交接试验(35kv)规范的要求对所属电气系统进行测试。
 
第九节 其它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调荷避峰管理
1、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成立以矿、厂长为组长,分管生产调度、机电的副矿、厂长、机电副总为副组长,由生产调度、机电、物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调荷避峰、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副组长负责实施。成员单位有调度所、机电科、保运一区、物业处。协调单位为调度所、执行单位为机电部门。
2、制度落实。各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若有执行不力,不遵守调度命令,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负责人要实行24小时值班。二、三类负荷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找关系限电。
严格执行电网和集团公司调度指令,最大限度降低因拉闸限电给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
3、措施落实。要制定《正常调荷避峰措施》和《紧急事故拉限电序位表》。措施中必须按预警要求写明应确保的负荷、应拉负荷开关柜、拉闸执行单位、开关柜编号、拉闸地点、实际负荷容量。
限电原则:确保保安负荷、保安全生产、保职工生活用电。拉闸顺序:外转供电、多经用电、地面辅助用电、生产用电。
 
 
 
 
第六章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节  管理及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各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电气管理队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负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井下电气安全进行监察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并以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设置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一名副科长分管业务,一名电气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分为井下现场管理班(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地面修理库管班(电缆、小型电器修理和库管)。井下现场管理检查人员应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区电工工作经验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至少应按3(N+1)配置人员(N为生产采区个数),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工资待遇应按井下采区电钳工工资待遇,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工作职责
l、协助机电副总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监督管理采掘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参与采掘系统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采区内部供电设计和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并随时向机电处发送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月5日前向机电处上报矿井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井下负荷统计表。
3、协助调度、安监等部门对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核实原因;每月30日前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和高、低压分断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核实记录,并收全和保存记录,备查一年。
5、负责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接地电阻测量,负责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前各种性能检查检验,凡证件不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等业务部门认定的防爆产品不准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7、参加本矿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电管人员应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单位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操作、维修制度和变电所、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等地点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
2、负责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3、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日常维护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小型电器应上板悬挂,单件操作按钮的位置要适合操作、固定牢靠。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各矿按统一标准悬挂或粘贴。
4、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保护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5、负责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校验计算书编制和保存;高、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对其过流、短路保护刻度进行校验。
6、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 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的职责
1、对井下电气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和重点监察。
2、参与井下电气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电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察并参与电气安全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3、参加本矿机电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4、查处三违行为,并作出现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的意见。
 
第二节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范围:高低压馈电开关、启动开关,变配电设备,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隔爆电动机。井下小型电器范围:二通、三通、四通、按钮、信号装置及36伏以上防爆照明装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新型隔爆电气产品的使用必须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相关职能业务部门鉴定,经地面监测检验、整改,再经现场试用(三个月以上)合格后,方能逐步推广使用。严禁擅自采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的防爆电器并入井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入井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认定范围内,原则上同类型的高低压馈电开关、真空电磁启动器一个矿井应分别选用一个厂家产品,不允许超过三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各区(科)小班要配一名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小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机电维修班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机电维修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矿电气管理队井下防爆检查人员(为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的一半)在分管机电的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机电科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修理、试验和保管,设备由设备组统一负责管理,小型电器(隔爆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由电气管理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负责管理,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相符。本质安全型的小型电器由各使用维护单位建账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冷光源灯具并逐步淘汰暖光源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无“MA”的电气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下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使用维护单位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制定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检修周期及检修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检修和记录。
第一百五十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要对本人负责检查区域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对高低压开关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每半年对小型电器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调整,修理、操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489条要求。停用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
 
第三节 井下供电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投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电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的范围;安全措施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停、送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后,经调度、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及时计算,通知使用维护单位调整过流整定值,同时要核实现场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各区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采掘工作面安装的接地极每10天至少点检1次;电气设备每次安装或移动后使用维护单位电工要详细检查其接地状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采区高压必须做到高压双回路分列式供电,新采区低压应实现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应逐步升级为1140伏。
第一百六十条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三闭锁”,掘进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双三专供电。
1、三专
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2、三闭锁
(1)瓦斯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当双电源同时掉电,造成瓦斯超限后,主、备局部通风机均送不上电,须人为解锁后方可送电。
(2)风电闭锁: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时,必须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局部通风机闭锁: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主局部通风机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部通风机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备用局部通风机停运时,主局部通风机必须人为开启。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备局部通风机均在待用状态,必须人工起动。
3、双电源
(1)主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4、局部通风机
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三专馈电开关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必须制定有机电、通风和生产单位参加的漏电保护试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制度。井下使用维护单位变电工每天进行一次漏电人工跳闸试验,由局部通风机司机每天进行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由通风区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正常进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部门指定,机电部门根据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书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所长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
第一百六十四条  通风部门编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前,机电部门要提前将该区域的供电设计图提供给通风部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要附有机电部门提供的施工区域详细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审核确定断电范围,标明断电控制区域、被控开关的种类、型号、位置及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由矿当日总值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监、机电、通风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节  采区变电所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含供电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至464条的规定。设计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后方可施工、安装,设备安装后应由矿机电副总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必须在施工前上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矿应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统一要求制定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变配电设备安全操作制度、电气设备保护试验制度、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制度、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综合记录簿。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各种制度应统一牌版化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矿井的高瓦斯采区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须经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综合记录簿内容要求认真填写记录,记录保存一年。其他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时,必须做到关门上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应逐步实现远程监测监控。
第一百七十条  变电所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及过负荷、短路保护整定值,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硐室内各种规章制度、绝缘用具、警示牌、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临时变电所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设置局部接地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应统一使用直径不小于22毫米、长度1米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均匀钻十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米,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于0.75米并悬挂统一的标志牌。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的连接应按接地细则要求采用焊接或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镀锌螺栓加防松装置拧紧连接。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区高、低压开关停送电,应由取得资格证书的变电工或采区电工操作,并挂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五节  井下电缆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井下动力电缆(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3300伏电缆、1140伏低压电缆、660伏低压电缆和电煤钻电缆)及四小线(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三证齐全,并经 “矿用装备安全性能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每捆都必须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存电管队备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连接以及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至472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下高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应采用冷缩接头,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一季度内)升井试验。电缆直接引入隔爆主外壳内(开关、小电),外壳外部的电缆长度至少应为1米。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井下敷设电缆的巷道进行整修、粉刷和冲洗施工时,该地段的电缆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防护,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应由使用单位设专人看护、盘放及防护电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下高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采区低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班至少巡查一次,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有顶板冒落危险或巷道侧压力过大的地区,应由专职维护人员及时将电缆放落到巷道底板一侧,并妥善覆盖保护。对线路状态,每天应有1~2 次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如有不正常状态,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煤电钻电缆末端至少每半月应截去150mm,并将截取段电煤钻电缆送电管队登记保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用橡套电缆必须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回收升井的电缆由电缆组进行检查验收、修补试验、记录和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不准在井下擅自挪用、倒装电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工程建设公司及其他外委单位井下施工用电气设备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严格设备入井防爆检查、运行维护、保护试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各种电缆原则上应从该矿租赁。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修理原则上由各矿自己负责,确需外委单位修理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修理制造厂点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证件资质,并经公司机电、安监等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修理和使用产品的定点厂点。定点厂点必须配备有资质防爆检查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实施细则,并按公司要求的统一设计的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及各种记录、表格、台账等业务流程进行管理,确保井下供电和电气安全。《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七章  其 它
 
第一节  主、副井清理斜巷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完善主井井底、副井井底、清理斜巷运行、检修管理制度,设备峒室要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检查维修制、干部上岗制、设备设施技术特征等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备适量人员。
第一百八十七条 斜巷绞车、井底清理、排水等设备,为矿井永久设施,服务年限长,选型、安装要合理、符合要求。
1、绞车要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选型,主井清理斜巷绞车应有深度指示器、工作制动、安全制动及过卷等保护。
2、斜巷上部平车场防跑车: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挡车栏或地挡);在变坡点上方及下方略大于一辆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联动挡车栏。
3、倾斜井巷安全设施:倾斜井巷内要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4、3t矿车斜巷轨道不低于22Kg/m,其他矿车斜巷轨道不低于15Kg/m(C)。
5、钢丝绳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勾头、保险绳符合规定,主勾头卡子不少于5副,保险绳卡子不少于3副。
6、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上下口信号电话齐全通畅,走勾时有语音声光信号,下口有躲避峒室,上、下口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
7、水泵要有正规安装的两台以上的使用和备用泵,并能保证随时投入运行,排水管路应敷设二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加强清理斜巷、主、副井井底清理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1、主井撒煤要及时清理,每班有专人检查,每天至少清理一次;副井井底要定期清理杂物;井底水泵司机必须将当班积水排到规定高度;水仓及沉淀池应定期清挖干净。
2、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矿四级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培训教材统一培训,考试合格由矿统一发证,持证上岗。
3、司机上岗操作执行安全确认制度,操作中要集中精力,按章操作。
4、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按照煤矿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持完好状态,每天至少安排人员巡回检查一次;机电检修每周至少二次,保证安全保护设施灵敏可靠,杜绝电气失爆。
5、绞车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填写认真;管技人员按规定定期上岗检查。
6、要搞好井底、清理斜巷及设备的文明生产管理,绞车房、水泵房等工作场所应环境整洁,防火设施齐全;斜巷轨道清洁、不得有煤泥埋没;要求轨枕齐全,夹板螺栓紧固、轨道平直、人行道清洁、扶手齐全,水沟畅通;管线和电缆吊挂整齐,斜巷有适度的照明。
 
第二节  矿灯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凡是在集团公司使用或试用的各种矿灯和充电架,生产厂家必须证件齐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并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机电处、安监局、供应处等)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试用。严禁私自引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矿灯和充电架,禁止在矿灯上增加其他设施,以免影响矿灯性能。
第一百九十条  各单位灯房要根据矿灯收发方式和矿灯的技术要求,制订相应的灯房管理制度、矿灯收发考勤制、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矿灯损坏赔偿及罚款制度、配备件管理等多项制度,并严格执行。采用自我服务方式收发矿灯的灯房,要在服务台设有矿灯故障记录簿,认真记录矿灯故障,修复后要有记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灯的收发、使用和维护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灯行业标准和完好标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相关要求,保证矿灯完好,杜绝失爆矿灯入井,做到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灯、灭灯现象。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处理:
1、双灯丝灯泡中的一个灯丝损坏或双灯泡中的一个灯泡损坏时,使用人员升井后要告诉灯工,灯工要认真检查并及时更换灯泡(应与原灯泡同规格、同型号、同厂家,保持矿灯聚光)。
2、灯头、灯盒、灯线等出现破损的;
3、亮灯时间不够11小时的;
4、灯圈、灯锁等零部件不全及开关故障等;
5、电池漏酸或锂电池灯盒变形;
6、出现其它影响矿灯安全使用现象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灯工必须经矿四级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按章操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做好矿灯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使用人员要熟知矿灯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及时主动向灯工反映矿灯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和人为破坏矿灯。
第一百九十四条 灯房内设施和环境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防护用具齐全无损,灭火器材充足,置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器具等。
第一百九十五条 做好矿灯的技术管理和配件管理工作,严把配件质量关,要选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灯零部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矿灯配件,以保证矿灯的安全性能。
第一百九十六条 灯工要加强矿灯的检查和巡视;主管单位要重视矿灯房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矿灯的全面检查。
 
第三节  机电综合自动化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矿井必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机电矿长为常务副组长,机电、安全生产信息中心、通风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信息自动化领导小组,负责矿井综合信息自动化工作规划,领导综合信息自动化项目建设,协调已建成综合自动化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明确职责范围,强化责任分工。综合信息自动化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各尽职责才能实现平稳运行。根据矿区现状原则按以下要求分工: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及设备的维修管理,负责平台软件的维护和通讯管理;机电、通风等单位按分工范围负责子系统维修管理。各矿要制定详细分工范围和职责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矿井新建机电运输类子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计接入综合自动化平台所需的接口,软件应能适应现场的多种控制方式选择,支持现场总线及常见的数据交换协议。需要进行远程控制的子系统,宜通过可编程控制器以太网模块或者现场总线通讯的形式。
2、子系统宜首先在就地实现集中监测监控。需进行远程控制的子系统,应在现场控制设备处设置“远程/就地/检修”功能选择开关,实行分级控制。现场控制设备在任何状态下,均可实现急停功能。
3、远程控制地点应具备完备的音、视频通信监视设备。受控设备在多个地点的子系统,可以实行远程统一监控,控制界面应具备检修闭锁、紧急停车等功能;需远程开车的,应设置全线扩音通话装置。
第二百条  已接入综合自动化平台并实行远程控制的子系统要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对于每一个接入综合自动化平台的子系统,应分别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划分、管理职责、检修和复命程序、应急处理预案及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
2、实现远程控制的系统,应安排机电检修人员每班定期巡视设备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3、被控设备需要检修时,应由负责单位填写远控设备检修申请单,明确检修内容、施工人员、影响范围、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内容,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各矿信息中心负责防杀病毒工作,确保系统平台安全。
第二百零二条  远程控制地点的操作人员以及现场巡检人员,应经过被控系统现场就地操作培训,熟悉被控设备的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安全相关要求等方面内容,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节   润滑油、脂管理
第二百零三条各单位均应设置专门的油脂管理组,明确责任人;建立润滑油脂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润滑油、脂选用
每一台设备各部位选用的润滑剂,原则上应符合随机说明书规定的品种。改用或代用润滑剂,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重要设备润滑剂的改用或代用必须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百零五条  润滑、油脂采购
   根据设备要求使用的润滑油脂品种,牌号和数量,编制使用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交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
供应部门要按用油单位提出的品种、牌号和数量进行采购,所有采购的油品都必须具有销售单位开出的“油品质量证明书”。
凡桶装油品,每桶都必须具有明显的油种、牌号、数(重)量、厂名、生产日期,合格证等标志。
第二百零六条  润滑油、脂保管
    润滑油脂应妥善保管,严禁烟火,并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或无关材料一起存放,存放地点要配有足够的防火器材。
所有油品器具都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凡不能做到专油专用的器具,使用前都必须清扫干净。
所有储油罐(桶)都必须有明显的标记(品种、牌号、数量、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入库日期)。油品保管期超过六个月时,应重新化验其质量,方可使用。
第二百零七条  润滑、油脂使用
润滑、油脂使用五定:即定点、定量、定质、定时、定人。
    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润滑油脂管理的要求,保证设备的良好润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运行中的润滑油、脂,应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为换油和设备检修提供可靠数据。润滑、油脂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废油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回收,并进行妥善保管。
二百零八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与此文件不相符者按此文件执行。
 
(责任编辑:矿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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